(2017)湘06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长生申请钟红湘合伙协协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生,钟红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生,男,195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户籍所在地:汨罗市荣家社区,现住汨罗市罗城路。被执行人钟红湘,男,196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智峰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周长生与被执行人钟红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红湘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钟红湘向申请执行人周长生支付本金7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钟红湘在服刑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湘0681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湘0681执7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秋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