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德勉、欧阳锐与彭水县宝聚德珠宝行、叶如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勉,欧阳锐,叶如德,彭水县宝聚德珠宝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71号原告:刘德勉,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欧阳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如德,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水县宝聚德珠宝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绸缎街(十字街)新世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L4093686-9。经营者:叶如德,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勉、欧阳锐诉被告叶如德、彭水县宝聚德珠宝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刘德勉、欧阳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勉、欧阳锐的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勉、欧阳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刘德勉、欧阳锐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德勉、欧阳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