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燕霞与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霞,侯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84号原告:刘燕霞,女,1966年5月3日出生。被告:侯华,男,27岁。原告刘燕霞诉被告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燕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