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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章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1,男,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1991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释放,同年6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章某1、许某1、谢某、左某及被害人许某2等人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施某家中吃饭。席间,章某1与谢某发生争执,二人拉拽着来到屋外。许某2出去劝解时被章某1打倒在地,许某2上前拉架时和章某1发生拉扯,后左某上前拉架,许某2与左某发生揪扯,章某1随即将许某2拉起,用拳头击打其眼部,用脚踹其胸部,致许某2右眶部软组织肿胀,右侧第2、4、5、6、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许某2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右眼损伤属于轻微伤。案发后,经民警口头传唤,章某1主动投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病历,人口信息表,证人谢某、左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被告人章某1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1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章某1、许某1、谢某、左某及被害人许某2等人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施某某家中吃饭。席间,章某1与谢某发生争执,二人拉拽着来到屋外。许某2出去劝解时被章某1打倒在地,许某2上前拉架时和章某1发生拉扯,后左某上前拉架,许某2与左某发生揪扯,章某1随即将许某2拉起,用拳头击打其眼部,用脚踹其胸部,致许某2右眶部软组织肿胀,右侧第2、4、5、6、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章某1左肩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右眼损伤、鼻部损伤属于轻微伤;许某2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右眼损伤属于轻微伤。案发后,民警口头传唤许某1与章某1到案;许某1与章某1、章某1与许某2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21日18时许,有人报警称在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有人打架,2016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自然人身份信息。3、病历。证明:被害人许某2的受伤及治疗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章某1的前科情况。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1日,许某2打电话给谢某要谢某开车去某某接他。后谢某带着章某1等人去了某某许某2亲家家吃饭。席间,章某1嘴里骂骂咧咧,谢某就不要其在别人家里骂,章某1站起来将谢某拽到屋子门口。许某2出来劝解,章某1上前一拳打在许某2的眼睛上,把许某2打倒在地,谢某见状从后面抱住章某1,章某1用脚对��某2胸部跺。此时,许某1从屋里出来看到许某2躺在地上,问谁打的,章某1说是他打的又怎么样,然后许某1冲到章某1那边去了。后看到许某1对着章某1眼睛部位打了一拳,章某1的眼睛出血了,后许某1被警察控制。许某2的伤是章某1造成的,章某1的伤是许某1造成的。6、证人左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章某1与谢某在酒桌上发生争执,后两人拉扯到外屋,许某2出去后,三人拉扯在一起。许某1见状,要左某上前将三人拉开。左某即上前将三人拉开,许某2和谢某将左某放倒在地,章某1将许某2拉拽起后用拳头打,将许某2打倒在地后用脚踹许某2。后许某1问是谁打许某2,章某1说是自己打的,许某1与章某1发生拉扯,两人一起摔倒在坎子下面。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章某1与谢某发生争执出了屋子,许某2去劝架,丁某听到许某2说有人踹了两脚,后章某1眼睛受伤。8、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章某1与谢某在酒桌上发生争执,后两人在屋外发生拉扯,左某和许某2前去拉架,后许某2被打倒在地。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李某出门后发现许某2倒在地上,许某1和章某1在屋前的菜地旁拉扯,后一起滚到了坎子下面。10、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章某1和谢某在酒桌上发生争执,后章某1、谢某、许某2三人拉扯在一起,章某1将许某2按倒在地上,并用脚踹许某2胸部。后许某1冲上前和章某1在菜园地旁边发生拉扯,两人从坎子旁摔下去,摔下后两人在地上扭打,后施某将二人拉开。1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程某看到章某1和谢某发生争执,章某1把谢某拽到屋外去了,这时许某2知道他们两人在外面吵架就想把他们拉开。程某出去后看到许某2在拉章某1和谢某,这时章某1一句话没说,上来就是一拳打在许某2脸上,许某2当时被打倒在地。12、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章某2看见其家外场基上有人在打架,看到许某2和章某1倒在菜园地旁边的地上,旁边的人在拉架。这时候许某1出来了,章某1骂许某1,许某1就冲上去和他们打架,他们俩从场基旁边的一个坎子上滚下去了,之后他们从坎子下面上来。等警察来了以后,章某2发现章某1眼睛受伤流血了。1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冬天,章某1的弟弟章某3与谢某的亲戚袁某发生打架,谢某与章某1商谈两人赔偿事宜,但未商谈成功。14、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许某2在某某镇其外甥家吃饭,后打电话给谢某让他开车接许某2。谢某开车来了,随车有章某1还有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吃饭期间,章某1与谢某争吵起来,章某1就把谢某从屋里拉到大门外,许某2也从屋里出去劝解,章某1一句话没说就一拳打在许某2眼睛上,当时许某2被打倒在地。后来许某2听谢某讲自己是被章某1用拳头打倒在地,章某1还用脚在许某2胸部跺了几脚。15、被告人章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章某1因为其弟弟和谢某的亲戚发生打架,章某1欲找谢某了解此事。2015年11月21日,章某1找到许某2询问谢某电话号码,后章某1、谢某、左某等人去了谢某亲戚家。当时,许某2、许某1也在场。后来许某2和左某发生争吵,两人从屋里出去了,谢某也出去了。章某1出去后许某1推了章某1一把,章某1抓住他衣服,两人从菜园地旁边的一个坎子上滚下去,其肩部歪着摔在地上,之后两人从坎子下上来,许某1一拳打在章某1眼部,将其眼睛打出血,并把鼻子打骨折了。16、鉴定意见。证明:许某2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1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1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计后果,故意损害其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章某1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慧冬人民陪审员  向义和人民陪审员  高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