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尚红峰与陈军刚、李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红峰,陈军刚,李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95号原告:尚红峰,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陈军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晓平,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尚红峰诉被告陈军刚、李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尚红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红峰之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红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中审 判 员 张红周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