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明仙、昆明市儿童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仙,昆明市儿童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仙,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生,楚雄市牟定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昆明市书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铁松,该医院院长。上诉人刘明仙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儿童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明仙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刘明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明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明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蕊审判员 田 庄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