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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聂明珠与张辉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明珠,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180号原告:聂明珠,女,1989年8月1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张辉,男,1988年10月2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聂明珠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聂明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明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聂明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