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聂明珠与张辉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明珠,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180号原告:聂明珠,女,1989年8月1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张辉,男,1988年10月2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聂明珠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聂明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明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明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聂明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