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阳勇申请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勇,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阳勇,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兴安县。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地: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勇与被执行人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