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与王毛拥、马鞍山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王毛拥,马鞍山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489号原告: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汤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毛拥,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马鞍山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三和钢材市场3018室。法定代表人:鲁凤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1900号103室、203室。负责人:陈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龙,该公司理赔部员工。原告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毛拥、马鞍山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当涂长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