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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58仇建华与王淑君、吴克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建华,王淑君,吴克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58号之二原告:仇建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王淑君,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吴克嘉,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建华与被告王淑君、吴克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已缴纳部分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忠华审 判 员  陆栋梁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