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58仇建华与王淑君、吴克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建华,王淑君,吴克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58号之二原告:仇建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王淑君,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吴克嘉,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建华与被告王淑君、吴克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已缴纳部分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忠华审 判 员 陆栋梁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