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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与杨本义、李笃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杨本义,李笃志,黄点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住所地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023号。法定代表人黄元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允社,该行职工。被告杨本义,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被告李笃志,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乐业县城第二初级中学教师,住乐业县。被告黄点凤,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乐业县城第二小学教师,住乐业县。本��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诉被告杨本义、李笃志、黄点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韦凤交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人民陪审员  吴秀琎Appoint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李秀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