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普利达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普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铁军,该局东凤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普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12队孙浩祥厂房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LU97D。法定代表人:孙宏祥。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凤)环违改字[2016]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中(凤)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中(凤)环违改字[2016]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中山市普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达电器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普利达电器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热水壶生产项目(剪板、冲压、浸绝缘油、烘干、组装等工序)的生产,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普利达电器公司送达了中(凤)环违改字[2016]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中(凤)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行为违法。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普利达电器公司处罚款2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5日向普利达电器公司送达了中(凤)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达电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普利达电器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普利达电器公司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凤)环违改字[2016]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中(凤)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凤)环违改字[2016]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中(凤)环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