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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张贤桃、王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张贤桃,王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桃。被告:王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张贤桃、王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贤桃、王卫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贤桃、王卫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人民陪审员  柳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