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42号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同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绪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