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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普永华、普庆辉、普雯莉莎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永华,普庆辉,普雯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西路城建股份大厦裙楼住建局法定代表人:明志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普永华,男,彝族,1961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普庆辉,男,彝族,1997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普雯莉莎,女,彝族,2002年9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普永华,男,彝族,1961年3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普永华、普庆辉、普雯莉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普永华、普庆辉、普雯莉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