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晓慧与姜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慧,姜叶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辽0804民初1098号原告:石晓慧,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姜叶红,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原告石晓慧与被告姜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晓慧、被告姜叶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晓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化肥农药款787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12个月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起诉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和律师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至7月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共计7878元。2016年8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上述欠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姜叶红辩称,1、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后喷洒葡萄,葡萄的叶子都掉了,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到场察看未果,葡萄已经全部死亡。2、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原告向被告出售农药化肥时已经盈利,其无权再向被告要求利息。3、原告所诉的日期不实,被告购买农药是在2015年6月至9月,欠条是在2016年10月至11月打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农药、化肥。2016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确认欠原告化肥款7878元。此笔欠款,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欠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被告拖欠原告7878元货款有欠据为证,且被告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在欠据中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计息期间自立案之日(2017年3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出售的农药致其葡萄死亡一节,因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石晓慧货款7878元及利息,计息期间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