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静与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郭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99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委托代理人:谢伟光,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立峰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郭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郭立峰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已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法院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执行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执行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立峰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