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彦海、冯国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彦海,冯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申彦海,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冯国峰,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申彦海与被执行人冯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洮南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洮黑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彦海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