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席振京与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振京,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21号原告:席振京,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刘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原告席振京与被告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席振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比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席振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席振京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席振京负担。审 判 长 安彦生人民陪审员 马文朝人民陪审员 马伟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