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886号原告宁某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籍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宁某甲,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现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原告宁某某父亲。被告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丈八东路。被告夏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李庆红,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3元。审判员 李文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