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6498号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高新.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62142M。法定代表人邓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琳,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195360。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闻公司)诉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椿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西明、祝泽举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闻公司诉称:原被告经协商于2015年1月20日达成了口头的腾讯.大渝网广告发布合同,对合作内容、发布价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相应约定,并出具了腾讯.大渝网广告发布定版单。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补签了书面的腾讯.大渝网广告发布合同,对此前口头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口头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在腾讯.大渝网发布了悦榕庄房地产广告,合计产生广告费1008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款100800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以100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至本清为止。被告柏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柏椿公司委托原告多闻公司在腾讯.大渝网(网站、QQ客户端)投放广告。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原告均为被告投放了广告,投放广告天数为8天,产生广告费100800元。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腾讯.大渝网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就其项目悦榕庄委托原告在腾讯.大渝网或腾讯QQ客户端发布网络广告;还约定广告费按月结算,原告出具正式发票后,被告以其下属酒店消费券支付。该合同中还确认了原告代被告投放广告的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3天,优惠总价52800元;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2日共3天,优惠总价48000元;2015年1月23日、2015年1月27日各1天,配送无价格。2016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出了金额为100800元的信息服务费发票。2016年9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款100800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以100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至本清为止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腾讯.大渝网(网站、QQ客户端)广告发布定版单、广告刊发截图、腾讯.大渝网广告发布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多闻公司为被告柏椿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并在发布广告后补充签订了书面合同,明确了广告发布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形式、广告费用的支付等,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代被告登载了广告,经双方确认产生广告费10080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以其下属酒店消费券支付广告费,但具体是何酒店、消费券的规格类型等均未约定;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也无法就酒店消费券的具体履行事宜达成一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支付广告费10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其开出广告费发票后未向多闻公司支付广告费,故应在原告开具发票之次日也即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该笔广告费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00800元。二、由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800元为基准,自2016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为止。三、驳回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6元,由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饶莹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