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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秋,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刑初197号自诉人王中秋,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人马伟,又名马小伟,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自诉人王中秋以被告人马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中秋以被告人马伟执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中秋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中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