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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鲍训枝、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训枝,冯大宏,彭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鲍训枝,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冯大宏,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彭慧萍,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鲍训枝与被执行人冯大宏、彭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训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冯大宏、彭慧萍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大宏、彭慧萍向申请执行人鲍训枝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执行费29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大宏、彭慧萍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