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韩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681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郗某某,总经理。被告:韩某某。案由:机动车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子实人民陪审员  刘保平人民陪审员  张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