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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罗潮与罗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潮,罗广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178号原告:罗潮,男,汉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灶,男,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儿子。被告:罗广龙,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原告罗潮诉被告罗广龙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罗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潮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俊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