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健、蔡培红等与于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蔡培红,于蓉,李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99号原告:李健原告:蔡培红被告:于蓉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蔡培红诉被告于蓉、李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蔡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