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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健、蔡培红等与于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蔡培红,于蓉,李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99号原告:李健原告:蔡培红被告:于蓉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蔡培红诉被告于蓉、李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蔡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