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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应河、武树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应河,武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23号申请人:杨应河,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杨宝林,系申请人杨应河的儿子。被申请人:武树江,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申请人杨应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树江驾驶的号牌号码为冀G×××××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担保人杨宝东以自己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冀G×××××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杨应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应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树江驾驶的号牌号码为冀G×××××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杨应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