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35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