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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35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