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畅与田百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畅,田百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百圣,男。上诉人刘畅与被上诉人田百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