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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畅与田百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畅,田百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百圣,男。上诉人刘畅与被上诉人田百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