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兴、雷前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万兴,雷前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791号之一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万兴,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雷前桂,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告陈万兴之妻。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兴、雷前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