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童日龙、毛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童日龙,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96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853812X4。法定代表人: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智胜,男,1993年4月9日出生,住,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美琪,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系该行职工。被告:童日龙,住江山市。被告:毛水莲,住江山市。被告:郑梅莲,住江山市。被告:李新生,住江山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与被告童日龙、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委托代理人姜智胜、姜美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日龙、李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水莲、郑梅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隆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童日龙归还借款本金91783.63元及截止2017年1月25日止利息和罚息600元,(自2017年1月26日至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被告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童日龙与被告毛水莲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梅莲与被告李新生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8日,被告童日龙因支付劳务费用需要,与原告泰隆银行签订编号为(331103160116)浙泰商银(随E贷)字第(0079930041)号《随E贷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授信金额为15万元整,授信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日,借款月利率不超过18.00‰,采取利随本清的计息方式。该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不如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逾期天数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息,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签订了编号为(331103160116)浙泰商银(高保)字第(0079930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自愿为被告童日龙在2016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所形成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息、罚息、复利及债权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童日龙在2016年10月7日领用了150000元贷款,月利率为14.7‰,借款到期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童日龙尚欠借款本金91783.63元,利息和罚息合计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童日龙催收,并要求被告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果。被告毛水莲、郑梅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泰隆银行所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抗辩,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日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借款本金91783.63元及至2017年1月25日止的利息和罚息6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日龙、毛水莲、郑梅莲、李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