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枣庄市永峰煤炭有限公司、兰陵县顺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永峰煤炭有限公司,兰陵县顺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2号申请人枣庄市永峰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市郊乡官地村。法定代表人英朝峰,经理。被执行人兰陵县顺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长城镇店子村。法定代表人贾传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枣庄市永峰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陵县顺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陵县顺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