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谢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东,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东。被执行人谢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坤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5243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月2%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