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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芳利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利,赵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49号申请人张芳利,女,1956年9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向军,男。被申请人赵刚,男,1987年3月15日生。申请人张芳利与被申请人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芳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刚名下所有陕AC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刚名下所有陕AC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