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芳利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利,赵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49号申请人张芳利,女,1956年9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向军,男。被申请人赵刚,男,1987年3月15日生。申请人张芳利与被申请人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芳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刚名下所有陕AC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刚名下所有陕AC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