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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初村镇昊山路。法定代表人:周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书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子轩,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映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