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与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56号原告:李平,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项目部,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原告李平与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以其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李平负担。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