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振永与郭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永,郭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39-1号申请人王振永,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郭明亮,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王振永、何霆申请执行郭明亮、王常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0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郭明亮、王常青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明亮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Uxx**长安汽车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