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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徐晓侠,刘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83号原告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青马湖小区C3栋5号库。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职务:经理。原告委托代理徐晓侠,女,系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职务:业务经理。被告刘海峰,男,汉族,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峰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州县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