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全斌与王建超、陈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全斌,王建超,陈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苏全斌,男,汉族,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王建超,男,住所地西充县观凤乡。被执行人陈红娟,女,汉族,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工农街***号***室。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4********。苏全斌与王建超、陈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充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苏全斌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王建超、陈红娟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2)西充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