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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勇滥用职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5号罪犯陈勇,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1)涵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勇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八万四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过、肖文俊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福州监狱干警邓欣源、马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庄一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勇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