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林玉华与姚瑞裕、姚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华,姚瑞裕,姚美红,姚少君,林金树,翁国柱,莆田市涵江区帝景蓝湾大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808号原告:林玉华,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福(特别代理),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姚瑞裕,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姚美红,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兰(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姚少君,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金树,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国柱,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帝景蓝湾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03600127401,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北侧1389号。经营者:陈金锋,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黄毅(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玉华诉被告姚瑞裕、姚美红、姚少君、林金树、翁国柱、莆田市涵江区帝景蓝湾大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林玉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玉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931元,减半收取计7465.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郑少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蓉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