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内22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田干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武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6月27日对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扎人社罚(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扎人社罚(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扎人社罚(201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昶杰审判员白海泉审判员王效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敖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