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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巨日河与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日河,七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79号原告:巨日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七斤,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仕,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巨日河与被告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巨日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日河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日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巨日河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