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巨日河与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日河,七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79号原告:巨日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七斤,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仕,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巨日河与被告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巨日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日河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日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巨日河负担。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