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华与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臣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臣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98号原告:钟华,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法定代表人:曾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友臣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长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诉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臣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