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翁邦智与刘向彬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邦智,刘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035号申请执行人翁邦智,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向彬,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翁邦智与刘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村委员会证明,除已通过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其一辆车外(车辆处所不明,法院未实际控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20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