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阮曼丽、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曼丽,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慧青,邓慧秋,程千国,邓娟,杨锐,滁州市一品居商务会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曼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慧青。原审被告:邓慧秋。原审被告:程千国。原审被告:邓娟。原审被告:杨锐。原审被告:滁州市一品居商务会所。上诉人阮曼丽与被上诉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慧青、邓慧秋、程千国、邓娟、杨锐、滁州市一品居商务会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阮曼丽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已与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阮曼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曼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0元,减半收取10465元,由上诉人阮曼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婧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