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秀梅与何爱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梅,何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韩秀梅,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何爱芹,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韩秀梅申请执行何爱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