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翔程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2月7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缪晓东,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家豪,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涛,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缪晓东、朱家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张家港市乐余镇向群村老村委附近,窃得陈某的拉布拉多犬1只(含狗链),价值人民币1503元。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吕某、黄某、沈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价格鉴证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测量及称重笔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车辆信息、视听资料、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挽回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得到挽回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