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爱莲与朱承军、毛小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莲,朱承军,毛小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264号原告:杨爱莲,女,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顺,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承军,男,195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毛小软,女,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杨爱莲与被告朱承军、毛小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爱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爱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爱莲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