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廖成明与莫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成明,莫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23民初63号原告:廖成明,广西蒙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庆,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军龙。原告廖成明与被告莫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奇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祖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军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成明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按规定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截至2016年12月底的利息约4800元,此后另计),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在经营小五金厂期间,因需要资金周转经营,于2013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当日原告将该款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借款后,没能及时归还,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8月15日补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必须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必须承担追索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另支付3万元违约金”,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原告廖成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款合同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单,用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80000元,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被告莫军龙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军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廖成明与被告莫军龙是亲戚关系,被告于2013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当日原告将该款通过转账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8月15日补签《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必须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必须承担追索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另支付3万元违约金。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按规定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底的利息4800元,此后另计),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莫军龙在原告廖成明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单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数额,约定还款时间,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责任。本案中仅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及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的借款本金80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0000元及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逾期利息4800元,已超出年利率24%,故本院把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并计算(判决主文部分统称为“逾期利息”),并以借款本金80000为基数,从2016年1月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军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成明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祖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